合肥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
为了进一步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服务人民、服务社会,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利用本馆向社会开放的档案,须出示本人身份证、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。
二、阅览档案必须在阅览室内进行,本馆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三、利用者查阅档案前应存包,请勿携带食品、照相机摄影机、扫描器材进入查阅区。未经档案馆同意,不得擅自拍照、摄像或扫描档案。
四、利用者接收、归还档案时应与工作人员一起认真清点核对所查档案,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追查、上报处理。
五、利用档案必须履行查阅手续,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和利用效果反馈意见。市档案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地进行利用效果统计汇总。
六、公民本人因故不能到馆查阅的,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阅;查阅人须持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,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利用相关档案。
七、利用者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查阅设备,查阅档案原件时应小心翻阅,严禁圈划、涂改、批注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、沾污档案。
八、利用者必须保守档案秘密,具体事项按《档案保密制度》执行。
九、严禁在档案阅览室内喧哗、吸烟、饮食。
十、本馆一律以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利用,非特殊需要不提供原件。
十一、对于违反本办法,影响本馆工作秩序的,干扰、妨碍他人利用者,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。
十二、开放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(上午8:00-11:30,下午2:30-5:00)
